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結構安全及主要功能項目進行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第三條 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建管局)負責對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測機構資質審批。
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審批和備案的具體工作,對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本規定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本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由附件二規定。
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
從事本辦法附件一規定范圍之外的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單位,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其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竣工技術資料。
第五條省外注冊的檢測機構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承攬工程質量檢測項目的,應到省建管局進行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檢測業務。
第二章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申請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當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股東組成、驗資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固定辦公場所證明;
(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培訓合格證明、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七)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檢測機構計量認證證書與工商營業執照中的單位名稱必須完全一致。檢測機構提交的復印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技術人員培訓的專業范圍應涵蓋檢測機構申請資質的項目,符合開展檢測工作的實際需要。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采用建設部統一制定的式樣。資質申請單位可在建設部網站下載。
第七條檢測機構申請專項檢測資質可以是附件一所列四個專項中的多項或某一項,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申請見證取樣檢測資質注冊資本不得少于80萬元人民幣;檢測機構同時申請專項檢測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資質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8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檢測機構申請檢測資質,應當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報本辦法所規定的申請材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附件一、附件二規定的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核實結果在《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內簽署意見。
省建管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核實結果符合標準,予以受理。
資質申請受理后,資質受理部門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做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建設部備案;對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告之申請人。
第九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注明檢測業務范圍,分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由省建管局統一制作、編號、頒發。
第十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沒有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資質,其資質自動失效。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下列行為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省建管局同意,不再審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審批部門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原審批部門不予延期,到期后,資質證書自行作廢,且一年內不得申請資質: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務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五)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三章責任與義務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及法定代表人對申請資質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依批準資質范圍開展檢測業務,嚴格按照國家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開展檢測工作,出具真實、準確、齊全、有效的檢測報告,對檢測報告和檢測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檢測機構改制、分立、合并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申請和審批程序重新核定檢測資質。
檢測機構解散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五條 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建設單位應依據技術標準和檢測機構的資質范圍、誠信建設、服務水平、檢測業績、質量責任賠償能力等條件委托質量檢測業務,承擔委托責任。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單位工程的專項檢測業務,可以多項業務委托一家檢測機構,或一項業務委托一家檢測機構;建設單位不得將一個檢測類別中的檢測項目拆分再委托給其他檢測機構。單位工程的見證取樣檢測業務應委托一家見證取樣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第十六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具備建筑施工試驗知識的人員擔任,并應由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書面通知檢測機構。
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加蓋見證取樣專用章。見證人和取樣人對試樣的真實性、代表性負責。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測試樣留置制度。規范、標準明確要求需留置的試樣,應按規定的程序、環境、數量、時間和要求留置;規范、標準無明確要求的,非破壞性檢測且可重復檢驗的試樣,應在樣品檢測或試驗后留置3天;破壞性試樣,應在樣品檢測或試驗后留置2天。留置試樣應有準確標識。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帳,每月上報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在24小時內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統,混凝土、水泥、鋼筋力學性能試驗等應逐步實現數據自動采集,并與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聯網。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專用章由省建管局統一編號、制定、頒發。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第二十一條 檢測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在異地設立固定分支機構或開展檢測活動的,應對其檢測工作質量和檢測行為負責。分支機構必須在當地進行工商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和所開展檢測項目的計量認證證書。分支機構的檢測儀器設備、場所環境和人員等應與所承擔的業務相適應。設置分支機構應向注冊地的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異地開展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應先向檢測項目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備案后方可開展檢測業務。未經備案的檢測機構,其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竣工技術資料。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應對從事檢測活動的技術負責人和檢測報告簽發人員、審核人員、操作人員進行相關檢測技術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是相關法律、法規;專業基礎;技術標準;計量認證等知識。培訓方式應結合實際工作,注重實效,采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業務培訓和檢測機構進行操作技能的培訓相結合的方式。省建管局組織對檢測人員的培訓結果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頒發《工程質量檢測人員管理手冊》,方可從事相應的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無法復檢或對復檢結果有爭議的,應通過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復檢結果或爭議解決的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建管局制發《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管理手冊》、《工程質量檢測人員管理手冊》,對本省檢測機構和人員從業行為進行日常監督。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本地區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應將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及違反強制性標準等情況記入《工程質量檢測人員管理手冊》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管理手冊》,作為審批檢測機構資質延期和備案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省建管局應組織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能力驗證和比對活動。試驗能力驗證和比對不合格的檢測機構應進行二次驗證,仍不合格的,應暫停該項目的檢測工作。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建管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標準;
(二)是否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三)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四)是否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五)檢測機構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六)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四)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三十二條 檢測人員應嚴格按照國家規范、規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實行管理手冊制度。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應記入管理手冊,情節嚴重或拒不糾正錯誤的,收回管理手冊,檢測人員不得繼續進行檢測工作:
(一)超越從業資格項目范圍從事檢測工作;
(二)不按國家、省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和嚴重違反操作規程;
(三)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四)未按要求參加專業教育培訓;
(五)其他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報告資質審批機關。
第三十四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定進行檢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人民幣以上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省建管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三十七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人民幣以上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人民幣以上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檢測業務的。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人民幣以上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第四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三條 檢測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支付檢測費用。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由雙方協商收取費用。不得惡意壓價,降低檢測標準和服務水準。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原有管理規定及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質量檢測的業務內容
二、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附件一
質量檢測的業務內容
一、專項檢測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
1、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
2、樁的承載力檢測;
3、樁身完整性檢測;
4、錨桿鎖定力檢測。
(二)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1、混凝土、砂漿、砌體強度現場檢測;
2、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3、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
4、后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
(三)建筑幕墻工程檢測
1、建筑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變位性能檢測;
2、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
1、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
2、鋼結構防腐及防火涂裝檢測;
3、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
4、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
二、見證取樣檢測
1、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驗;
2、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
3、砂、石常規檢驗;
4、混凝土、砂漿強度檢驗;
5、簡易土工試驗;
6、混凝土摻加劑檢驗;
7、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驗;
8、瀝青、瀝青混合料檢驗。
附件二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一、專項檢測機構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應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專項檢測機構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見證取樣檢測機構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
(二)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
?。ㄈ┯匈|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并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邊遠的縣(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開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其中,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ㄎ澹┯薪∪募夹g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專項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ㄒ唬┑鼗A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工程樁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注冊巖土工程師資格。
?。ǘ┲黧w結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結構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ㄈ┙ㄖ粔こ虣z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建筑幕墻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
?。ㄋ模╀摻Y構工程檢測類
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鋼結構機械連接檢測、鋼網架結構變形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見證取樣檢測機構除應滿足基本條件外,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3名;邊遠的縣(區)可不少于2人。